什么是經營異常?
根據工商總局制定的《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四種經營異常名錄的情形是:
1.未依照條例第八條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即企業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2.未依照條例第十條規定在責令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即企業未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也未在工商部門責令的期限內通過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其應當公示的即時信息;
3.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4.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
企業出現四種情形會進入經營異常名錄,并將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用明顯的紅色標記進行提示。
怎么樣解異常?
根據工商總局制定的《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企業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程序:
1.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企業,可在補報未報年份的年度報告并公示后,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2.未按規定履行即時信息公示義務的企業,應先履行其信息公示義務,再向工商部門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3.企業依法辦理住所或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提出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系,可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