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備案登記證明: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備案材料:
1.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登記證明
2.有效期內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 企業(原件及復印件)
4.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5.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分支機構名單。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在注冊地或其授權機構。 法律依據:《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辦法》第七條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規定向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經營者報告。 屬地管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