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在合作區如何理解?
指企業有滿足生產經營需要的從業人員在合作區實際工作,從業人員的工資薪金通過本企業在合作區開立的銀行賬戶發放;根據企業規模、從業人員的情況,一個納稅年度內至少需有3名(含)至30名(含)從業人員當年度在合作區繳納六個月(含)以上基本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
綜合考慮當前合作區發展實際情況和各類規模企業發展現狀,從有利于合作區提高就業、帶動消費、促進高質量發展的角度出發,采取“分段”計算的方法對從業人員的數量要求進行細化,標準根據合作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實施動態調整。具體如下:
(一)企業從業人數不滿10人的,一個納稅年度內至少需有3人(含)當年度在合作區繳納六個月(含)以上基本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
(二)企業從業人數10人(含)以上不滿100人的,一個納稅年度內至少需有30%(含)的人員當年度在合作區繳納六個月(含)以上基本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
(三)企業從業人數100人(含)以上的,一個納稅年度內至少需有30人(含)當年度在合作區繳納六個月(含)以上基本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