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美國聯邦法規 (CFR 47)的規定,未經FCC認證的產品不能銷售或使用。如果違反會面臨不同程度的處罰,包括市場銷售禁令、對相關企業與個人的民事處罰等。
FCC法規的有兩種認證程序:發證-Certification和符合性聲明-SDoC。
FCC認證程序
發證:
·發證是無線產品最嚴格的審批流程,基本適用于所有無線發射設備。由FCC認可的電信發證機構(TCB)根據責任方(如制造商或進口商)向TCB提交的證明文件和測試數據的評估而頒發的設備授權(TCB Grant)。
·測試須由FCC認可的測試實驗室執行。所有的測試報告和相關產品的符合性文件及產品文件將上傳到FCC官網上,并部分公開給大眾,如測試報告,說明書等。
·供應商的符合性聲明(SDoC) 是一個程序,要求負責產品符合性的責任方(Responsible Party)確保設備符合相應的技術標準。
·責任方必須位于美國,無需向FCC或 TCB 提交發證申請。根據SDoC程序授權的設備不會列在FCC數據庫中。但是,責任方或銷售設備的任何其他方必須應FCC的要求提供測試報告和其他信息,證明其滿足FCC要求。責任方也可以選擇使用發證程序來代替SDOC程序。
·滿足SDoC程序要求的產品可自主選擇使用或不適用KDB 784748中的直角黑色FCC 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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