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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申報知識產權 關于調整杭州市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受理審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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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價: 100.00元/件
發貨期限: 自買家付款之日起 天內發貨
所在地: 浙江 杭州
有效期至: 長期有效
發布時間: 2023-11-29 04:51
最后更新: 2023-11-29 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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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企業資料
詳細說明

根據《省建設廳關于印發<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務導則>的通知》(浙建保發〔2023〕69號)、《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的通知》(浙建〔2021〕6號)有關要求,結合《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租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杭政辦〔2011〕20號)、《關于印發<杭州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杭房局〔2011〕198號)等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相關政策規定,現就杭州市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受理審核工作調整相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調整申請條件

市本級保障范圍內(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錢塘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大學畢業生和創業人員調整后的申請條件如下: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具有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錢塘區常住戶籍5年(含)以上;

2.申請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77043元(按照申請之日起前12個月內的家庭可支配收入計算);

3.申請家庭在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蕭山區、余杭區、臨平區、錢塘區無房且5年(含)內無房產轉讓記錄;

4.申請家庭財產須符合以下要求:

(1)家庭人均貨幣財產(包括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名下銀行存款、理財產品、有價證券等)應低于487661元;

(2)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各類企業中投資(含出資認繳額)總和不超過30萬元;

(3)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無生活用機動車輛,或僅有1輛非營運機動車輛且機動車輛價格低于20萬元(不含普通二輪摩托車、電動摩托車、殘疾人代步車)。

(二)新就業大學畢業生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具有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錢塘區常住戶籍,或持有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蕭山區、余杭區、臨平區、錢塘區公安機關簽發的有效期內的《浙江省居住證》;

2.申請人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且畢業未滿7年(具有碩士及以上學歷的,不受畢業年限限制);

3.申請人在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錢塘區用人單位工作,并簽訂1年(含)以上勞動合同,且連續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或持有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錢塘區營業執照和1年(含)以上完稅證明;

4.申請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77043元(按申請之日起前12個月內的家庭可支配收入計算);

5.申請家庭財產符合以下要求:

(2)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各類企業中投資(含出資認繳額)總和不超過30萬元;

6.申請家庭在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蕭山區、余杭區、臨平區、錢塘區無房且5年(含)內無房產轉讓記錄;

7.申請人(配偶)直系親屬在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蕭山區、余杭區、臨平區、錢塘區無住房資助能力,具體標準如下:申請人(配偶)直系親屬在上述區域內擁有2套以下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小于50.55平方米的,認定為直系親屬在上述區域內無住房資助能力。

(三)創業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2.申請人具有中級(含)以上職稱,或高級職業資格證書且持證滿2年;

4.申請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77043元(按申請之日起前12個月內的家庭可支配收入計算);

5.申請家庭財產符合以下要求:

(2)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各類企業中投資(含出資認繳額)總和不超過30萬元;

二、調整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方式

    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的住房、收入、財產等家庭經濟狀況,依托省大救助系統匯總核對信息并反饋核對報告,作為住房保障部門進行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資格認定或年度復核的主要參考依據。對情況復雜的,住房保障部門還可依托其他主管部門的共享數據進行核對,或由申請人補充提供相關佐證材料。

三、實行年度復核和動態核查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的人口、住房、就業、戶籍、婚姻、財產、收入及聯系方式等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向當地住房保障部門報告。住房保障部門對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經濟狀況實行年度復核,并可根據住房保障工作需要,對保障對象的人口、住房和社會保險繳交等情況進行不定期動態核查。

經年度復核或動態核查發現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保障對象,應按有關規定退出公共租賃住房或停止領取貨幣補貼。

四、辦理時限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從申請受理到保障資格確認完畢,辦理時限不超過30個工作日。遇復雜情況需進一步調查核實的,辦理時限不超過45個工作日。

五、其他

    本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適用于2024年1月1日(含)以后申請(含資格續審)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家庭。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2023年11月27日


附件
《關于調整杭州市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受理審核工作的通告》常見問題解答
1.本次《通告》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為貫徹落實《省建設廳關于印發<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務導則>的通知》(浙建保發〔2023〕69號,以下簡稱《導則》)有關規定,進一步完善對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大學畢業生及創業人員的住房保障工作,不斷優化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源配置、規范服務流程、提升管理效能,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市住保房管局研究制定了《關于調整杭州市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受理審核工作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
2.本《通告》何時開始實施?
答:本《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適用于2024年1月1日(含)以后申請(含資格續審)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家庭。
3.本《通告》適用于哪些保障對象?
答:本《通告》適用的保障對象為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內(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錢塘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大學畢業生及創業人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原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受理審核工作本次不作調整。
4.申請家庭包括哪些家庭成員?
答:申請家庭指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申請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須作為共同申請家庭成員。
申請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也可作為共同申請家庭成員:
(1)具有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錢塘區常住戶籍;或持有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蕭山區、余杭區、臨平區、錢塘區公安機關簽發的有效期內的《浙江省居住證》,并與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錢塘區用人單位簽訂1年(含)以上勞動合同,且連續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或持有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錢塘區營業執照和稅務部門1年(含)以上的完稅證明;
(2)在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蕭山區、余杭區、臨平區、錢塘區無房且5年(含)內無房產轉讓記錄;
(3)收入和財產情況符合申請類型對應的準入條件。
5.本《通告》對公共租賃住房的受理審核工作主要做了哪些調整?
答:根據省建設廳《導則》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本《通告》對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的受理審核工作主要做以下調整:
(1)將申請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的上限調整為77043元。
(2)新增對申請家庭財產的審核要求,審核范圍包括申請家庭人均貨幣財產、企業投資和車輛三方面內容。
(3)對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實行家庭經濟狀況年度復核和動態核查。
6.申請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是指什么?
答:申請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是指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起前12個月內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繳納的社會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等。
申請家庭應當如實申報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的年可支配收入,退休人員須提供養老金發放證明。
7.申請家庭房產核查包括哪些范圍?
答: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杭州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蕭山區、余杭區、臨平區、錢塘區范圍內的下列房產應納入房產核定范圍:
(一)上述人員擁有的房產[包括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含預售合同)的房屋];
(二)上述人員承租的公房(包括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房);
(三)上述人員房屋已征收(或拆搬遷)的,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按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建筑面積核計;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補償建筑面積核計;
(四)上述人員名下的農村批地建房份額。
以上房產因買賣、贈與、離婚析產等原因已轉讓5年(不含)以上的,不納入房產核定范圍。5年期限的計算口徑以不動產登記證(房屋所有權證)轉移登記日期、房屋租賃證更名日期或貨幣補償協議簽訂時間為起點,以提交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時間為終點。
8.申請家庭已提交高層次人才住房保障或藍領公寓、青年公寓等享受政府優惠租金住房的申請,已正式受理或已取得相應資格的,能否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答:申請家庭不可同時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高層次人才住房保障,以及藍領公寓、青年公寓等享受政府優惠租金的住房。家庭成員中有一人已申請高層次人才住房保障或藍領公寓、青年公寓等享受政府優惠租金住房的,如已正式受理或已取得相應資格,均不可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9.家庭人均貨幣財產如何計算?
答:根據省建設廳《導則》有關規定:“家庭人均貨幣財產,應低于當地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積乘以當地商品房銷售均價(按當地統計部門提供的上一年度商品房銷售總價除以銷售總面積計算)的總額”。根據我市2023年公布的上年度統計公報數據,申請家庭人均貨幣財產應低于487661元(今后將結合實際動態調整)。
申請家庭的貨幣財產應包括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名下的銀行存款、理財產品、有價證券等。
10.企業投資(含出資認繳額)如何計算?
答:根據省建設廳《導則》有關規定,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家庭成員在各類企業中投資(含出資認繳額)總和應不超過 30 萬元。企業投資額以工商認繳信息中記載的認繳出資額為準(含股東參股)。
11.對申請家庭的車輛有何要求?
答:根據省建設廳《導則》有關規定,結合杭州實際,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家庭成員應當無生活用機動車輛,或僅有 1 輛非營運機動車輛且機動車輛價格低于20萬元(不含普通二輪摩托車、電動摩托車、殘疾人代步車)。
申請家庭應當如實申報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家庭成員名下的非營運機動車輛的數量和價格。其中車輛價格按照購車發票價格(不含稅價格)或當前有效保險期內的車輛保險單所列明的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保費的計算基數)填報,并提供相應的佐證材料。
12.申請家庭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財產如何核定?
答:申請家庭應當如實申報家庭人口及戶籍、婚姻、住房以及收入、財產等家庭經濟狀況,并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管理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浙政辦發〔2021〕25號)有關要求,簽署同意核對機構查詢其家庭經濟狀況的授權書,并對提供的相關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發現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公租房保障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住房保障部門對授權書的完整性進行審核后,向省大救助系統申請反饋核對報告,作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資格認定或年度復核的主要參考依據。對情況復雜的,住房保障部門可依托其他主管部門的共享數據進行核對,或由申請人補充提供相關佐證材料。
13.年度復核和動態核查如何實施?
答:年度復核工作由住房保障部門依托省大救助系統反饋的核對報告,以及其他部門相關共享數據,每年對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的住房、收入、財產等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查。動態核查由住房保障部門根據住房保障工作需要,對保障對象的人口、住房、社會保險繳交等情況進行不定期核查。
經年度復核或動態核查發現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保障對象,應按規定退出公共租賃住房或停止領取貨幣補貼。
14.本《通告》實施前已獲得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的家庭有何影響?
答:本《通告》實施前已獲得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或貨幣補貼保障資格的在保家庭,在保障資格有效期內可繼續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經動態核查發現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保障對象,應按規定退出公共租賃住房或停止領取貨幣補貼。
保障對象應在保障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通過線上辦理或線下窗口辦理的方式提交資格續審的申請材料。對2024年1月1日前提交資格續審申請的家庭,按照原申請條件予以審核;對2024年1月1日(含)以后提交資格續審申請的,按照本《通告》公布的申請條件予以審核。
15.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審核的辦理時限為多少?
答: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從申請受理到保障資格確認完畢,辦理時限一般不超過30個工作日;遇復雜情況需進一步調查核實的,辦理時限不超過45個工作日。
審核過程中確需申請家庭自備佐證材料的,補件工作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家庭無法及時補件的,住房保障部門可先予終止,待申請家庭備齊材料后重新提交申請。
16.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途徑有哪些?
答:申請家庭可登錄“浙江政務服務網”、浙里辦APP或支付寶APP搜索“公租房租賃補貼資格確認”進行線上申請,也可在工作日時間攜帶申請材料到戶籍或單位注冊所在區的住房保障窗口提交申請,相關表格可登錄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官網“住房保障”專欄“表格下載”欄目查閱、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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