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廠區環境整潔。廠區非綠化的地面、路面采用混凝土、瀝青及其他硬質材料鋪設,便于降塵和清除積水。
第五條廠區的行政、生活、生產和輔助區的總體布局應合理,生產區和生活區應分開。
第六條廠區應具備生產車間、輔助用房、質檢用房、物料和成品倉儲用房等,且銜接合理。
第七條廠區的生產和倉儲用房應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面積和空間。生產車間使用面積應不小于100平方米,其中分裝企業生產車間使用面積應不小于60平方米;生產車間凈高不低于2.5米。
第八條廠區內設置的廁所應采用水沖式,廁所地面、墻壁、便槽等應采用易清洗、不易積垢材料。
第九條動力、供暖、空調機房、給排水系統和廢水、廢氣、廢渣的處理系統等設施應不影響產品質量。
第十條生產區內設置的各功能間(區)應按生產工藝流程進行合理布局,工藝流程應按工序先后順序合理銜接。人流物流分開,避免交叉。
第十一條生產區各功能間(區)應配置有效的防塵、防蟲、防鼠、通風等設
第十三條生產區內應設更衣室,室內應配備衣柜、鞋架、流動水洗手等設施,并保持清潔衛生。消毒劑和衛生用品生產企業更衣室內還應配備空氣消毒設施和手消毒設施。潔凈室(區)應設置二次更衣室。使用的消毒產品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皮膚粘膜消毒劑(用于洗手的皮膚消毒劑除外)、皮膚粘膜抗抑)菌制劑(用于洗手的抗(抑)菌制劑除外)、隱形眼鏡護理用品等產品的生產區應根據各自的潔凈度級別按生產工藝和產品質量要求合理布局。同一生產區內或相鄰生產區間的生產操作,不得相互污染,不同潔凈度級別的生產車間避免交叉污染。潔凈區的設計、建筑、維護和管理等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