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交納餐廚垃圾處置費。餐廚垃圾處置費納入城市生活垃圾收費體系,其征收管理的具體辦法和標準由市財政和市物價部門會同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餐廚垃圾實行統一收運、集中處理。
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活動應當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許可證。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社會參與,積極探索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的市場化運作模式,原則上應當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中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單位。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應當形成網絡。設置餐廚垃圾處理場所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八條收集、運輸、處理餐廚垃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有關要求,采取防臭、防流失、防滲漏等措施防治環境污染;
(二)將餐廚垃圾與其他生活垃圾分類,實行單獨收集、密閉儲存;
(三)不得將餐廚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和廁所;
(四)不得將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作為畜禽飼料;
(五)不得將廢棄食用油脂或者其加工產品用于食品加工和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