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運貨物,監管代碼4561,指原進出口貨物因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延誤交貨或其他原因退運出境或進境的貨物,加工貿易貨物、加工貿易設備、租賃不滿一年、免稅品和出口加工區進口設備退運出境除外。
1.貨物進境后、放行結關前退運的貨物,監管方式應申報“直接退運”(監管代碼4500)。
2.退運出口貨物不得簽發退稅報關單證明聯。退運進出口貨物可簽發進口收付匯報關單證明聯。
對于出境貨物退運進口時,如出口已簽發退稅證明聯,應憑國稅局《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辦理退運進口手續。退運出口貨物需要填報出口收匯核銷單號。
3.加工貿易貨物退運報“來料料件退換”、“進料料件退換”、“來料成品退換”,“進料成品退換”;加工貿易設備退運報“加工設備退運”;免稅品退運報“其他”,出口加工區進口設備退運出境報“區內設備退運”。此外進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被更換的原貨物退運出境報“其他”。
4、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出口貨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原狀復運進境的,不征收進口關稅;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進口貨物自進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原狀復運出境的,不征收出口關稅。因此,報關單備注欄內必須注明退運原因,關聯報關單號欄注明原進口或出口報關單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