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評審工作指南
(試 行)
為指導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企業)組織評審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環境應急預案),提高評審的規范性、客觀性、針對性,有效發揮評審作用,按照《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備案管理辦法》)規定,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規定了企業組織評審環境應急預案的基本要求、評審內容、評審方法、評審程序,并附有評審表等表格,供企業和評審人員參考。
1 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需要備案的企業組織對其環境應急預案及相關文件的評審。
2 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13〕101號);
《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辦函〔2014〕119號);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4號);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
《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指南(試行)》(環辦〔2014〕34號);
《石油化工企業環境應急預案編制指南》(環辦〔2010〕10號);
《尾礦庫環境應急預案編制指南》(環辦〔2015〕48號);
《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試行)》(環境保護部公告2016年第74號);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編制應急預案指南》(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7年第48號);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范》;
《尾礦庫環境風險評估技術導則(試行)》;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總綱》;
《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指南。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指南。
3.1 環境應急預案
企業為了在應對各類事故、自然災害時,采取緊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減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廠界外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3.2環境應急預案評審
制定環境應急預案的企業,組織專家和可能受影響的居民代表、單位代表,對環境應急預案及其相關文件進行評議和審查,必要時進行現場查看核實,以發現環境應急預案中存在的缺陷,為企業審議、批準環境應急預案提供依據而進行的活動。
4 評審基本要求
4.1評審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