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有自然人,沒錢,沒資質。想賣一批醫療器械給醫療機構,找到公司合作。貨款全部是公司支付,公司進貨;合同是公司簽訂,廠家把票開給公司,貨直接發給醫院;中標也是公司,公司把票開給醫院;款也回到公司,質量問題由公司承擔。就這種情況,能否認定為借用醫療器械經營資質嗎?頂多算合作經營,不能算借用資質吧。
答 《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廠家直接發貨給醫療機構應符合《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經營行為之一的,企業可以不單獨設立醫療器械庫房: (一)單一門店零售企業的經營場所陳列條件能符合其所經營醫療器械產品性能要求、經營場所能滿足其經營規模及品種陳列需要的; (二)連鎖零售經營醫療器械的; (三)全部委托為其他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提供貯存、配送服務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進行存儲的; (四)專營醫療器械軟件或者醫用磁共振、醫用X射線、醫用高能射線、醫用核素設備等大型醫用設備的; (五)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可以不單獨設立醫療器械庫房的情形。 您所說的這種情況,個人是不能借用醫療器械經營資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