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對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資料齊全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即時出具清稅文書。
二是對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資料不齊(包括未辦結事項要求報送的資料不齊)的,可采取“承諾制”容缺辦理。
例如,納稅人需要報送的財務報表資料、納稅申報資料、有多繳稅款需要提交退還多繳稅款資料等,如果納稅人不能及時提供這些資料但急需清稅文書的,可先作出承諾,稅務機關即時出具清稅文書,納稅人應按承諾的時限補齊資料并辦結相關事項。
納稅人若未履行承諾的,按照149號文規定,稅務機關將對其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納入納稅信用D級管理。
三是符合市場監管部門簡易注銷條件的納稅人,也可以按149號文規定,直接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簡易注銷登記,免予到稅務機關辦理清稅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