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權涉及的分為增資,減資、內部轉讓、外部轉讓、內外部轉讓、部分股權轉讓、全部股權轉讓等;股東股份轉讓也和公司股權轉讓保持一致。
公司股權轉讓涉及到整體股權 轉讓時需要轉讓方身份證原件、配合北京市電子稅務局備案、提供轉款證明、繳納個人印花稅;受讓方提供身份證原件、注冊電子稅務實名認證、配合辦理轉讓股權備案,提供付款證明,一般由受讓方作為代扣代繳義務人扣繳股權轉讓過程中發生的個人所得稅。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權轉讓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轉移,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即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門進行相應的股東變更之后,該股權轉讓協議的受讓一方才能取得股東身份。
即時股權轉讓與預約股權轉讓
即時股權轉讓,是指隨股權轉讓協議生效或者受讓款的支付即進行的股權轉讓。而那些附有特定期限或特定條件的股權轉讓,為預約股權轉讓。中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該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該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該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該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該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該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為規避此項法律規定,發起人與他人簽署于附期間的公司設立1年之后的股權轉讓協議,以及董事、監事、經理與他人簽署附期限的股權轉讓協議,即屬于預期股權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