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取水許可申請書;
?。ǘ?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表)或者告知承諾表;
?。ㄈ?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法定身份證明文件;
?。ㄋ模?和取水行為有利害關系第三者的承諾書或者其他文件;
?。ㄎ澹?屬于備案項目的,提供有關備案材料;
?。?通過水權轉讓方式獲得取水指標的建設項目,應當提交水權轉讓協議或者水權轉讓可行性報告等資料;
?。ㄆ撸?聯合興建取水工程取水的,應當附具由聯合興建人出具的取水申請人委托書。
第二條 取水許可審批機關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或者申請人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加蓋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許可受理通知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