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和外部質量控制的頻次怎么定?
1
內部質量控制通常包括定期質量控制、目常質量控制以及特殊情況下的質量控制。內部質量頻次與測方法、業務量、監控方式、監控結果、客戶滿意度及人員等情況相關。原則上在考慮外部質量控制覆蓋的前提下,內部質量監督的實施在一個認可周期內每年度至少宜覆蓋所授權能力的各檢驗檢測領域、關鍵檢測方法。 對于定期質量控制,推薦定量檢測項目的頻次為6次/年,定性檢測項目的頻次宜為4次/年。建議至少定量檢測項目的頻次宜為3次/年,定性檢測項目的頻次宜為1次/年。對于日常質量控制,宜執行檢測方法的規定,必要時,建議每連續測量20個樣品或每批次進行1次質量控制。a)新人員(在培人員、新上崗人員、轉崗人員等)上崗時;c)新設備(新進設備初期使用階段)開始檢驗檢測時;外部質量控制頻次,實驗室可參加能力驗證/測量審核或實驗室間比對,包括但不限于不同類別產品、不同原理檢測方法。外部質量控制頻次宜與所承擔的工作量相匹配,并要滿足CNAS、CMA管理機構的要求.對無法獲得能力驗證活動的檢測項目,宜有其他措施(如測量審核或實驗室間比對)來確保結果的準確性和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