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機構可以自主發行私募基金,但是有些出資方為了防范私募的道德風險,偏向于讓私募作為投資顧問角色參與,比如通過信托計劃或者基金專戶的形式
私募目的就是逃避監管,公開發行就要申批,通過申批發行那就叫公募了.私募不受法律保護的.不適合我們中小投資都.有些陽光私募可以依賴但門檻很高.
中國私募基金“通道業務”模式分析
中國當前私募基金開展通道業務的模式包括兩種:一種是私募基金管理人作為通道,即私募基金管理人就是為關聯方特殊目的而設立的,其管理的產品只為承接關聯方的相關需求;另一種是私募基金產品作為通道,即管理人雖有自主管理的私募基金,但為特殊目的讓渡某些私募基金產品的管理權。
截至2017年5月底,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已經超過1.9萬家。近兩年來,各持牌金融機構或金融集團紛紛參股、控股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然而,部分機構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并非為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而僅僅用于監管套利,承接本身的高風險業務。例如,部分銀行系、信托系私募基金管理人僅為承接母公司相關業務,幫母公司規避銀監體系監管,私募基金管理人并沒有對基金的投資決策權,甚至連印章都由母公司保管;有些管理人被動接受母公司限定的投資范圍或指定投資標的;還有些管理人將投資決策權讓渡給基金投資者或者投資顧問,由投資顧問發布操作指令。這些私募基金中有的對接銀行理財資金,幫助銀行理財規避銀行法律監管;有的甚至聘請P2P平臺作為顧問,有參與相關業務的可能。另外,有些私募管理人作為通道,是為了承接募資需求、地方政府項目需求或者“借殼、保殼”等其他需求。例如,部分AMC系私募基金管理人,只募集資金為母公司提供融資,參與不良資產處置,本身并不開展私募管理業務。一些地方政府產業基金要求管理人在當地注冊,實現政府征稅等目標。為承接項目,部分管理人設立聯接基金再投至主基金中,聯接基金實為通道。再比如,在目前中國工商注冊投資管理、資產管理類企業還存在一些障礙的情況下,有些管理人在取得工商牌照或管理人登記前先行“借殼”發行產品;另外,一些管理人得到登記確認之后,為“保殼”作為通道在限定時間內幫別人發產品。
而在第二種私募產品作為通道的情況下,私募基金投資限制少、產品設計靈活、契約型基金管理人不代扣代繳所得稅等特點使得私募基金,特別是契約型私募基金常被作為產品設計中的特殊目的實體(SPV)。例如,信托計劃投資股票市場有對單只標的的持倉限制,而通過私募基金投資則可繞過這一限制,某些私募基金則成為信托計劃規避監管的通道;再例如,某些上市公司通過參股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再將私募產品作為交易主體進行投資運作,投資份額披上私募基金“外殼”可以避免一些被認定為關聯交易的情況。
另本公司開展金交所掛牌定向融資業務,成功案例多,專業高效
目前私募基金協會愈來愈嚴刻,一大批不會有真正產業的公司將會被清理,這時金交所掛牌定向融資將變成關鍵的方法。依據我們國家的規范,買賣場地關鍵分成商品類交易地點、***類交易場所、金融資產類買賣場地等種類,我們常聊到的金交所就指的是當中的“金融資金類買賣場所”,其注冊必須經有關監管部門準許,重點提供金融資產的掛牌交易、登記核算、受托制度等代理。不過這小眾的投融資渠道,卻起到金融市場中“毛細血管”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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