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5年8月31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2017年11月1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條款規定,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變更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經營許可。
食品經營許可證的變更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經營許可。
以上條件是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5年8月31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2017年11月1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條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