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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注冊公司代理記賬· 按照最低繳費基數交社會保險嗎?

好又快: GOOD
單價: 100.00元/件
發貨期限: 自買家付款之日起 天內發貨
所在地: 浙江 杭州
有效期至: 長期有效
發布時間: 2023-11-29 04:51
最后更新: 2023-11-29 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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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企業資料
詳細說明


在日常工作中,很多公司為了降低人力成本都是按照社會保險最低基數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



實際上,人社部早已發文明確這個行為是不合規的。


那如果員工離職后,能否以公司按最低基數繳社會保險索要補償金呢?


關于這個問題,各省市出臺了一些通知和解讀,更有法院的裁判案例,一起來看看吧~


01按照最低繳費基數交社會保險違法嗎?


首先,先糾正打擊一個誤區,最低工資≠社會保險繳費。


舉個例子:

北京2023年最低工資標準為2320元,但是北京2023年最低社會保險繳費下限為5869元。


根據《關于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文件的規定:


職工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一般是按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或個人上月工資)來確定,職工工資越高,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就會越高。


同時,該文件也對繳費基數設置了天花板和木地板,具體來說:

  • 下限:繳費基數低于各地規定的最低繳費基數(當地社平工資的60%),就按照最低繳費基數繳納社會保險;

  • 上限:如果繳費基數高于各地規定的最高繳費基數(當地社平工資的300%),就按照最高繳費基數繳納社會保險。


所以,社會保險按照當地最低繳費基數進行繳納是不合法的,員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需要按照員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資來確定。


這里也需要跟大家明確一點,即新員工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也不是隨意定的。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發布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暫行辦法》中可以明確新員工以起薪當月工資作為繳費基數,失業后再就業的職工的繳費基數也是以起薪當月工資作為當年繳費基數。



總結一下基數核定的原理:即老員工基數核算按照上年的月均工資來核定,新員工按照入職首月的工資進行核定,即新人首月起薪,老人上年月均,社平上限和下限截取基數來核定。


02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

員工離職能否索要補償金?

一、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1、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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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指引中明確表示: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應當依法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要求之日起一個月內未按規定繳納的,勞動者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但經濟補償的支付年限應從2008年1月1日起計算。

具體裁判案例可見:

深圳市某保安公司與葉某勞動糾紛案件


爭議焦點: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勞動者是否可以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并請求支持經濟補償金。

最終判決:中航保安公司支付葉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51,669.29元。

判決依據:《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應當依法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用人單位未在一個月內按規定繳納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二、天津市

天津市的文件中表明,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只要單位有過錯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天津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指南》的通知:

【《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適用: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而被迫辭職】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建立社會保險關系、無正當理由停繳社會保險費,或者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不符合法律規定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對此有過錯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應予支持。


二、 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1、北京市

圖片



該通知中明確表示: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分兩種情況處理。

一種是用人單位過錯未為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險賬戶或雖建立了社會保險賬戶但繳納險種不全情形的,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的,一般應予支持。

另一種是用人單位已為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險賬戶且險種齊全,但存在繳納年限不足、繳費基數低等問題的,勞動者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一般不予支持;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權益可通過用人單位補繳或社會保險管理部門強制征繳的方式實現。

2、 浙江省

浙江省的兩個文件中,明確表示企業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浙江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印發《關于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或已經征收部門審批的欠繳社會保險費為由,請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持。


《浙江省勞動仲裁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若干問題的解答》“十三、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能否作為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

用人單位因過錯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以作為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


但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確因客觀原因導致計算標準不清楚、有爭議,或確因經營困難、具有合理理由或經勞動者認可,或欠繳、緩繳社會保險費已經征繳部門審批,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


03國家明確了單位這樣交社會保險,違法!


除了單位按最低基數給員工交社會保險是不合法的之外,下面這6個社會保險繳納的誤區,企業和個人也要避免。


誤區一:員工可以自愿放棄社會保險


《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律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設置的強制性條款,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所以,不管用人單位采取什么辦法和籍口,也不管與勞動者如何約定,只要沒有為勞動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都屬于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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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區二:試用期不用交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所以,企業在試用期間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誤區三:不簽合同就不用交社會保險


實務中,有些用人單位會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拒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豈不知,勞動關系的確定可不僅僅取決于一紙合同,只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個人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社會保險就必須得交。


具體規定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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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區五:單位必須為法定代表人繳納社會保險


首先,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責任人。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公司能否為法定代表人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取決于法定代表人與公司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


當公司法定代表人(又稱法人代表)與公司構成勞動關系時,應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當公司法定代表人與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時,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其不屬于社會保險的強制參保對象。


綜上,需不需要給法定代表人交社會保險,關鍵看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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