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批條件
《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從事醫療器械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質量管理人員,質量管理人員應當具有相關學歷或者職稱;
(二)與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場所;
(三)與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貯存條件;
(四)與經營的醫療器械相適應的質量管理制度;
(五)與經營的醫療器械相適應的指導、技術培訓和售后服務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的企業還應當具有符合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制度要求的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保證經營的產品可追溯。鼓勵從事類、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的企業建立符合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制度要求的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